第六条 考核考评应当严格执行《西安市城市环境容貌秩序日常管理工作标准》。实现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次干道无“三烂”现象;清扫保洁制度落实,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下水道无垃圾堵塞,高架桥实现机械化清扫;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7%;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垃圾收集实现先压缩、后清运,日产日清。建筑工地管理规范,建筑渣土清运实现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城市绿地、广场管理制度落实;城市河道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市出入口环境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第七条 考核考评以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分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四种类型。各项考核分别通过月度工作检查、季度工作检查、半年度工作检查和年度工作检查四种方式实施。
第八条 月度考核,由市提升办或政府明确的实施部门(以下简称考评部门)统一制定计划,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能和下达的检查计划自行组织实施,检查结果报考评部门,计为当月考核成绩。
第九条 季度考核,由考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带队,各区、各开发区、部门分管领导参加,每季中和季末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月度检查成绩按设定比例相加,计为季度考核成绩。
第十条 半年度考核,由考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政府分管市长带队,组成各专项检查组,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季度检查成绩平均值相加,计为半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由考评部门制定考核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参加,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按设定比例,计入年度总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