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更名的批复
(苏政复〔2010〕1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请示》(苏建园〔20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强对太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将“江苏省太湖风景区建设委员会”更名为“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领导协调工作。同时,将“江苏省太湖风景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依法履行对太湖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