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规划。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市电力资源情况,围绕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共同做好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电力发展相关问题,促进电力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县(区)要根据本县(区)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做好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及时报市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两级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确保市与县(区)之间、县(区)与县(区)之间电力基础设施与其它设施之间相对接。
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企业实施电力建设规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搞好协调。有关部门要搞好电力建设及生产协调,创造电力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正确处理好有关补偿问题,协调处理好电站及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通道有关问题,保障电力建设、生产正常进行。
(三)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同级经委(经济和商务局)、发改、投资促进部门在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经济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工作中,要加强信息联系,建立长效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大宗项目用电负荷资料库。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及时掌握新建或技改大宗用电项目的负荷情况,纳入年度电力电量供需方案和中短期负荷发展规划。
三、加强电力生产运行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稳定
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加强电力生产、供应与电网运行的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生产供应的正常进行。
(一)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逐步建立和规范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向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和报表。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表。
(二)加强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1.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和供电业务许可有关工作,按规定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供电营业窗口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2.电力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供电营业区情况进行核实审查,搞好供电营业区的管理,协调处理好供电营业区之间的争议问题;加强供电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积极处理好供用电双方的权益纠纷问题,维护供用电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