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费〔2010〕1号)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受损公路路产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赔(补)偿,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一月四日
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受损公路路产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赔(补)偿,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包括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或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路面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而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
(二)交通事故等原因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