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基金管理
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基金监管和年度审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基金使用和费用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群众参与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基金结余规定,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五、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自律机制。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将医疗费用控制、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要素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实行医疗费用查询制,建立均次医药费用、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政策范围内费用比例的监测和公示警示制度,确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比例控制在85%以上。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均次限额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绩效评估机制,遏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要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量,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强化财务管理和业务培训,分设财务会计、出纳、稽核岗位,形成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管理队伍。继续加大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力度,实施参合人员就医“一卡通”,并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相结合,逐步将网络延伸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实时监管、即时结报,提高运行效率。积极探索定点缴纳、委托代收、储蓄代缴等方法,引导农民主动缴费。
七、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关于资助困难人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甬财政社〔2004〕170号)执行。在全额资助困难群众参合,提高新农合补偿后个人承担部分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一站式”服务,增强时效性,提高参合困难群众对新农合的利用率。做好新农合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确保各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
八、切实做好参合农民健康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