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甬卫发〔2009〕157号、甬财政社〔2009〕1264号)
有关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广覆盖,稳定参合率,以家庭为单位整户自愿参加;坚持保基本,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坚持可持续,以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各方筹资积极性;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医疗救助及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
(二)目标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2010年人均筹资额达到270元以上,全市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达到46%以上,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25%以上。2011年,全市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30%以上,逐步实现全市基本方案统一,市级医院开展即时结报,同时探索市级统筹。
二、稳步提高筹资水平
适当提高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2010年各级财政人均补助额不低于180元,2011年不低于200元。2010年市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余姚市欠发达地区年人均补助增加到80元,其他县(市)区年人均补助增加到45元,县、乡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总额的50%。
三、调整补偿方案
坚持住院统筹兼顾门诊,补偿方案向县及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加快推进全市新农合制度基本方案统一,力争实现市级医院即时结报,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住院报销起付线和补偿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300元、县(市)区级医院为600元、宁波市级医院为900元,宁波市外医院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补偿范围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执行;中药饮片、传统中医诊疗项目补偿比例高于西药、西医诊疗项目20%以上;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对符合计划生育、妇女保健政策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后余下部分纳入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凡母亲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保障,可不另行交纳参合资金。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