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的通知
(浙科发政〔2009〕292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9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必将对促进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产生重要影响。为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宣传
《条例》,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在《浙江日报》设立专版,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浙江科技信息网、浙江科普网、浙江科技信箱、《今日科技》、《浙江科技报》等媒体,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企业宣传
《条例》对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作用。邀请有关专家解读
《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简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
《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意识。
二、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对
《条例》的认识。要把
《条例》的学习列入厅机关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学习教育,特别是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厅机关考核和全省科技系统先进集体评选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和全省科技管理干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自觉性。要组织编印宣传培训读本和相关资料,在全省科技人员中开展
《条例》的学习培训,把
《条例》列入全省自主创新政策法规培训的重要内容,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培训,提高广大科技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性认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