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十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严格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宜技术、适宜设备范围和基本药物,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方式,深入乡村和社区主动上门服务,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要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和责任医生制度。采取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和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
(十三)建立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制度,每所三级医院与1-2所县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医疗专家进社区”活动,每所二级及以上医院对口支援2-3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并实施公立医院支持基层卫生机构发展的考核评估办法。同时,开展县、镇两级卫生机构纵向合作,通过人才扶持、设备支持等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
(十四)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建立完善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按照国家《
就业促进法》和省实施办法规定,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用2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对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国家规定明确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2009年起所有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不断完善
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负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体缓解就医困难,筑牢医疗保障底线。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十五)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努力缩小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差距。到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确定筹资标准,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到2010年将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50元。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以住院和门诊大病保障为重点,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积极探索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保障模式,不断提高群众受益水平。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参合人员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55%,实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达到45%。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