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行政部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资质的管理,定期按审计质量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对审计存在重大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出具虚假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等,经调查核实后取消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资格。
项目验收专家组除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进行验收外,应当高度重视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验收,并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如发现经费使用存在违规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科技行政部门。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情况作出处理。
九、建立项目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为了能够客观反映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绩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填写《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价表》,作为验收材料之一,提交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对项目实施的绩效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重大、重点项目,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等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和凝练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成效,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快报制度的通知》要求,提交项目实施绩效情况报告。
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对科技专项进行绩效评价。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选择若干专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规定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十、建立项目结题验收管理效能评估制度。省科技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和省级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限额申报数指标调整和新申报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鼓励先进,警示落后。验收结题率高于90%且验收质量高的,适当增加限额申报指标;验收结题率低于90%或验收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适当减少限额申报指标,并减少新申报项目的立项数。
十一、加强项目结题验收情况的信用管理。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未验收的,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验收警告;项目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经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逾期超过1年未验收的,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
十二、本意见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