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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六、简化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程序。改以往需要提交验收申请审批的方式为按照合同(任务书)执行时间通知验收的方式。省科技行政部门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截止期前一个月自动提示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准备,并下达《项目结题验收通知书》。各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任务书)截止时间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项目结题验收后,验收(结题)意见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发放验收(结题)证书。受托组织验收单位出具的验收证书具有省级验收同等效力。

  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加强对结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指导。

  七、改革项目结题验收组织方式。项目验收可以采用会议验收、通信验收和书面验收三种方式。

  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会议验收。对同一技术领域的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可以采取集中方式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

  财政补助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通信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小额补助(5万元及以下)项目,获得临床批复、取得新药证书等已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验收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省科技行政部门申请书面验收。

  因不可抗拒客观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意义不大的,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结题。

  八、改进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方式。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按规定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财务审计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从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中,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进行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我省有关科技经费使用规定,出具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份提交验收责任部门,一份提交被审计单位。受托进行组织验收的单位,应当做好审计管理工作,审计报告汇总后分别于每年5月底前和10月底前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计费用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支付。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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