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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不采用合同制或下达任务书进行管理的项目,应当与运行绩效、目标管理等方式相结合,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四、将中期检查作为项目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凡是采用签订合同书方式进行管理的项目(不含事后补助项目),均应当执行项目实施情况的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后续经费是否同意拨付的重要依据。

  项目中期检查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用集中汇报、实地调查或委托专家实地调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1年后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时间截止在每年3月底前。省科技行政部门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结论应当明确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以及是否同意拨付后续经费等。对事后补助项目也应当做好项目过程管理,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可以利用省级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

  五、委托开展项目结题验收组织工作。为充分发挥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作用,了解和把握项目实施进展和绩效情况,进一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除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重大重点项目、重大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项目、省属科研院所专项、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创新团队培育项目等以外,其余项目委托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详见附件)。验收材料由验收组织部门按月报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省部属本科高等学校和有独立科研管理部门的省部属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可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企业和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单位承担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验收。省部级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省属厅局及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级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把关,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并对验收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验收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验收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受托部门相应的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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