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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0年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0年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0〕2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杭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

  1.请各地科技局组织当地条件较为成熟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的要求填写申请认定材料(附件1),于7月31日前将申请认定资料上报我厅。

  2.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资料进行审核评审。通过我厅审核评审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科技局于8月31日前向我厅行文,并由我厅向科技部行文申请认定。

  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1.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孵化器请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的要求,填写申请认定材料(附件2)。

  2.各市、县(市)科技局,杭州高新区管委会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厅。市辖区内的孵化器申请认定材料需经市科技局初审推荐上报。

  三、增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能力

  1.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入孵企业经营方向比较集中、专业化服务明显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已经在建或今年拟启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填写申报材料(附件3),经所在市、县(市)科技局初审后,于4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上报我厅。市辖区内的省级孵化器申报材料需经市科技局初审后上报。

  2.对运行成效突出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奖励。请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填写工作绩效自评报告(附件4),经所在市、县(市)科技局初审后于4月30日前上报我厅。市辖区内省级孵化器自评报告需经市科技局初审后上报。我厅将根据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际运行情况及其对当地科技经济的贡献程度,对成效突出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奖励。获得2008年度奖励资助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如实上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获得2009年度奖励资助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上报经费使用打算和预期成效,于4月30日前一并上报我厅,我厅将对经费使用进行抽查。经费使用情况和使用绩效将作为2010年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抽查中发现有未单独建账、使用不规范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责成整改外,今后3年内不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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