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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四、考试的成绩与评定
  1、体育考试成绩是初中学生毕业升学的依据。体育考试成绩应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运动与健康”维度的实证材料,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以分数呈现并用于高中录取的,体育考试成绩同时计入升学录取总分。
  2、体育考试总分值应不低于30分。各单项成绩满分不低于10分,3个项目共计不低于30分。各单项成绩以0分为起点,不得设最低分。
  3、体育考试测试项目的评分,参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表》中初三年级的评分标准执行。
  4、鼓励各地把体育考试成绩与体育课程教学相结合,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结合,与学生日常锻炼过程相结合。但平时成绩应在考试分值30分以外单列,作为录取参考依据之一。
  五、免考与缓考
  1、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办理免考手续。申请程序,由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并详细注明原因,出示医院的有效证明,经家长、班主任、体育教师签字和学校审批后,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予以免试。在审批免考考生时,必须有专人对考生进行目测,并由目测人签字,在学校公示后方能生效,并存入学生档案。经审核属实,批准同意免考的学生,按满分计入考试总分。
  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学生,应有医院的详细证明,按免考程序申报审批。经审核属实,批准同意免考的学生,按体育总分的60%计分。
  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不能参加身体素质测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参加缓考的学生,由当地体育考试领导机构规定时间(原则安排在第二周)集中组织补测。
  六、安全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关心学生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做好学生常规的体质健康检查,要特别重视对学生心肺功能的检查,对经医生证明确不能参加剧烈体育运动的学生,坚决实行免考制度。
  2、各学校要针对学生的健康特点,组织进行适宜的体育锻炼。要建立学校与家庭联系制度、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监测制度、体育教学与活动医务监督制度。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学生在教学、活动和考试中的安全。
  3、要加强对考务人员安全意识的教育,合理安全使用考试器材,杜绝因体育器材管理和使用不善而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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