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据行政决策执行要求,执行机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决策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建议。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并答复建议人。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行政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规定严格执行。为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对于非重大决策,行政首长可以决定适当简化决策程序,但应切实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依法应当听证的,严格执行听证程序。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滁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决策程序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执行国家秘密保守制度,保护合法的商业秘密,维护个人隐私。
市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1. 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2.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3. 编制财政预决算;
4.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5. 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
6. 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7.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报市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由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管理权限,结合各自“三定方案”拟订,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