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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一)行政决策方案的准备
  1. 对决策事项的调研。行政机关拟作出决策前,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承办机构应当主动征求法制、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等机构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2. 拟定决策事项备选方案。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有效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应当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3. 征求对备选方案的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二)行政决策的审议决定
  1.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会议)讨论决定,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
  2. 会议审议行政决策方案,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广泛听取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代表本行政机关对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根据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组成人员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3.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主要分歧意见;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决定。
  (三)行政决策的执行
  1. 行政机关作出决策后,应当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执行机构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执行机构应当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决策机关,并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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