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行政机关会议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决策事项,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言,充分听取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政府法律顾问、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法律专业人员和物质技术条件,确保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没有专设法制工作机构的部门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履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职能。
  (五)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
  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出的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纠正和调整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六)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