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
滁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法制统一;
(二)保证政令畅通;
(三)提高行政效能;
(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范围及提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争议的或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争议的或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对同一事项因联合执法而发生争议的;
(四)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协助而发生争议的;
(五)行政执法部门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而发生争议的;
(六)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