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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移民办《关于开展亭子口水利枢纽和苍溪航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严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纪律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28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投〔2006〕123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川移发〔2006〕184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川移发〔2006〕185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发放办法》(川移发〔2006〕186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川移发〔2006〕187号)等政策。

  三、工作步骤

  (一)2009年底前将已搬迁安置完成的农村移民进行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上报(原迁人口),即:苍溪航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户已完成搬迁安置的在籍农业人口,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坝区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户已完成搬迁安置的在籍农业人口。

  (二)2010年开始启动实施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后扶政策。

  四、工作要求

  涉及县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领导、精心组织、精心实施,使搬迁安置完成后的农村移民及时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确保稳定、确保移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一)制定工作方案,摸清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制定政策宣传、维稳、信访、处理突发事件等方案。

  (二)对工作队员实施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川移发〔2006〕184号)实施登记,确保后扶对象准确无误。

  (三)在登记时和核定上报前均对拟纳入移民后扶范围人口进行公示、审核,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签章认可,在此基础上各相关组、村委会以及乡(镇)、县人民政府要对登记人口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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