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廉租实物住房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廉租实物住房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9〕925号)


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合理确定廉租家庭应缴租金,进一步完善廉租实物住房退出机制,根据《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536号),现就廉租实物住房租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租金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等因素并参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折旧费和利息按照房屋预定使用期限采取资本还原法计算,可适当预估部分残值;维修费是房屋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包括小修和中、大修两部分;管理费是指实施房屋管理所需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等费用(含物业服务费用)。
  二、租金调节系数见附件1。
  三、承租家庭实缴月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实缴月租金=月租金标准×配租房屋建筑面积×(1-补贴系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保收入线)×负担系数×标准配租人口。
  其中,月租金标准=月标准租金×(1+调节系数);标准配租人口为一居室2人、二居室3人。承租家庭应缴月租金、实缴月租金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四、廉租住房标准租金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产权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上述方法测算项目标准租金,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房地产、财税等方面的专家评定并提出建议标准租金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标准租金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定批复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布实施。
  五、结合本区县实际,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适时调整廉租实物住房标准租金、调节系数、补贴系数以及负担系数,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审定批复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布,并据此确定廉租家庭应缴月租金和实缴月租金。
  六、当廉租家庭因收入、资产、住房、人口等因素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但又不能腾退廉租住房时,按标准租金或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