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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或将储备粮油装入未取得资格的仓(罐)、影响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责成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和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取消其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财政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严格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逐级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擅自置换、拆除、变卖、占用、改用、破坏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取消承储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资格。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市、县市区粮食局责令赔偿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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