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和把握节奏、均衡轮换的原则。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任何承储企业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轮换。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进行,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县市区粮食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市级储备粮油赚取价差,谋取不当利益,从而造成空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稳定市场;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和省储备粮油标准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市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报告当地粮食、财政、监察、审计及农发行等部门核实后,及时上报市财政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其粮油净损失部份据实从市财政预算列支,及时拨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