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油库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企业原则上为取得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含中央和省储备粮油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所有市级储备粮油必须储存到取得存储资格的仓间和油罐。
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重组和在承储中出现重大违规的承储企业,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后调整安排。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定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定期向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级储备粮油库存情况,按轮换办法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承担;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防污染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
第十五条 严禁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发生: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油罐;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严格按照《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