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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具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方承担。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比照中央和省储备粮油保管、轮换费用标准,并按照确定的保管、轮换等费用标准,负责将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足额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管理;分季度将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并对市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配合市粮食局规划市级储备粮油布局,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建立健全储备业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督。配合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储备的市级储备粮油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储存、管理、轮换、动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级储备粮油负直接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务必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的市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负全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储备粮油的购入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场购入,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招标采购、企业自购或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油的购入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根据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一条 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含中等)的当年收获新产粮食和国家标准四级以上新榨菜籽油。储备粮油入库后,由承担储备任务所在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库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实,并在市粮食局指定的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检验,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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