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油(含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稳定粮油市场,维护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权属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维护粮油市场稳定,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确保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实行“规模控制,静动结合,保持常量,常储常新”的办法。静态储备的原粮部份,在应急状态下七至十天内必须足量加工到位。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负总责。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确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存计划,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市财政局搞好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