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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登记涉及地价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登记涉及地价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权〔2009〕912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
  为保证土地收益的全额征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房屋登记涉及地价款收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有偿用地上房屋初始登记时,对于房屋登记面积大于交纳地价款面积的部分,登记部门应在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予以记载。其中,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具体内容为:该房屋未交纳地价款,在未交清地价款前不得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证书附记栏记载的具体内容为:第X幢位于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未交纳地价款,在未交清地价款前,该部分不得转让、抵押。
  二、申请有偿用地上房屋初始登记的,申请人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标有建筑面积的地价款交纳证明。存在房屋登记面积大于交纳地价款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见附件),承诺该部分房屋在未交清地价款前不转让、不抵押。
  三、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分期、分幢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房屋登记面积分幢情况汇总表。已登记房屋面积合并计算,登记面积超过交纳地价款面积时,开始记载未交纳地价款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部位情况。
  四、未交纳地价款的房屋补交地价款后,申请人提交地价款交清证明申请解除限制,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未交纳地价款部分房屋,地价款已交清。五、申请人提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中存在合同履约保证金约定条款的,房屋登记部门核准登记后,对于登记面积大于交纳地价款面积的部分,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中不再记载以上内容。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承 诺 书

(区、县房屋登记部门):
  (填写承诺人名称) 申请办理坐落于(填写申请初始登记房屋的详细坐落地址及门楼牌号等)的房屋登记,其中第(填写具体的楼幢号)幢房屋有(填写具体的阿拉伯数字)平方米建筑面积未交纳地价款,具体部位为:(住宅填写套数和房号,非住宅填写地上专有部位的具体位置),在未交清地价款前,我单位同意该部分房屋不转让、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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