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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浙教电传〔2010〕3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要求全省各地统一于2月28日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教育厅与杭州市教育局将于2月28日上午联合在杭州举办《条例》广场宣传咨询活动。届时,将在杭州吴山广场设立宣传咨询区,通过义务教育成就展板、发放《条例》宣传小册子、专家现场解释法律条文、名师名校长接受家长咨询等方式,宣传《条例》,宣传素质教育。
  二、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悬挂横幅、新闻发布、发放小册子等多种方式,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条例》内容,广泛展示各地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公平等方面的做法与成就。各地也可参照组织广场宣传咨询活动。
  三、我厅将统一印制《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宣传小册子,免费向公众发放。小册子电子稿将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给各地,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减内容,自行印发给师生和社会公众。反映我省义务教育成就的部分宣传展板,也将以电子稿形式下发各地,供各地选用。
  四、《条例》宣传活动要有一定的声势和影响,以努力提高全社会对义务教育、素质教育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并以《条例》施行为契机,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努力提高《条例》宣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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