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建议人)认为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可以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异议审查机关)书面提出异议审查建议。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议人在异议审查建议中应当载明建议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并向异议审查机关提供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建议的理由、依据等材料。
第六条 异议审查机关办理异议审查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适当,维护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