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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阜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定期理办法》和《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认继续有效。

  第八条 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公布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原则、依据、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机关先行研究,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和依据,报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提出清理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提出清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公布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具体内容、失效的目录、废止的目录、继续有效的目录。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未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5年,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5年后自动失效。

  注明“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2年后自动失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继续执行的,原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实施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和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清理工作职责,影响清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因原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应当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而未及时制定,严重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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