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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阜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定期理办法》和《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机构,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之间、本系统所属不同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之间、本系统所属不同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互相不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八条 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论证,依法协商,妥善解决。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范围:

  (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其它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

  (四)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争议。

  前款(一)、(二)、(三)项出现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双方或一方向有权机关提请协调,(四)项由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依职权进行协调。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应以书面申请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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