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所在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本机关,执法机关要将其执法证件及时收回,交回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处理。
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执法机关应及时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发证件。
执法人员遗失资格证和执法证的,应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在当地媒体刊登遗失声明,60日无异议的,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 执法证限执法人员本人执法时使用。
执法证限于证上载明的执法区域、执法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跨区域、跨部门使用。
第八条 执法证严禁转借、租用。
擅自转借、租用的,一经发现,由同级法制部门收缴执法证件,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实行执法证件年检制度。
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参加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执法证年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粘贴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年检合格标志;考核不合格的,执法证暂停使用,直至补考合格。
未粘贴年检合格标志的执法证为无效执法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安排未取得资格证和执法证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阜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