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阜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定期理办法》和《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阜政办〔2009〕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阜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办法》和《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阜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阜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取得资格证和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申领资格证和执法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
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取得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本办法施行后首次申领资格证的须取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已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资格证;
(六)经过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