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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范围由失业人员扩展到登记失业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征地农民、复转军人、残疾人及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

  (十九)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和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开展项目展示、项目筛选、项目推介、市场预测等专业化服务;要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实训指导,提高创业质量。

  (二十)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要优先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国有企业闲置厂房、专业市场及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要以减免租金等方式,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按其类别、规模和孵化效果,给予大力支持。

  (二十一)优化创业环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强化领导。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政策制定和服务的职责,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完善信贷扶持措施,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十三)加强监督检查。从2010年起,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工作组织一次全面督查。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本系统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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