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市级或县级财政,下同)承担50%,另外部分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财政部门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形成呆账的,给予相当于呆账损失10%的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50%,另外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财政部门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建立促进机制
(十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将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十七)加大小额贷款对创业人员的支持力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和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贴息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之内,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贴息。鼓励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及中省直企业在职工作人员,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担保。各经办银行应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贷款,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的环节和手续。
各级财政要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对担保基金每年增长5%以上的市地,财政将给予资金支持。建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
(十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制定和完善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创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实训,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
针对不同群体创新培训模式。整合培训资源,鼓励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全面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增强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增强创业能力;对成功创业者开展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培训,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创新模式的创业培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