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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二)农民在本土创业,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等,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地方减免权限的各项税费。

  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免收工商、卫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在市(地)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市)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养护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符合辞职规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辞职创业。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经批准3年内可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允许回原单位参加竞岗。

  (十四)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带资金、技术、信息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省现行的有关税费减免、土地使用等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

  (十五)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年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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