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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税局、工商局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做好我省扩大就业工作,现就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创业空间

  (一)放宽创业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二)放宽登记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凭本人身份证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该连锁店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放宽出资额限制。本省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估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其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农民设立专业合作社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场所证明,即可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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