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09年度第二批城市规划控制区外黄国富等28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莆政土〔2009〕196号)
涵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2009年度第二批城市规划控制区外黄国富等28户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涵政综[2009]16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0.2940公顷(其中:耕地0.2420公顷),其中:新县镇广宫村水田0.02公顷、乾顶水田0.024公顷,巩溪村园地0.01公顷;新县村水田0.012公顷、大贤村水田0.042公顷、张洋村水田0.01公顷、洋林村园地0.022公顷、文笔村水田0.012公顷,江口镇五星村水田0.0560公顷、新墩村水田0.012公顷、院里村园地0.01公顷、江口社区0.042公顷、坂梁村园地0.01公顷,白沙镇宝阳村水田0.012公顷,合计用地面积0.294公顷转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由你区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照我市现行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该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0.294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面积0.294公顷,计入涵江区2009年度土地利 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