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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也可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代收,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新农合信息化管理水平,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实行计算机联网实时自动结报,规范结算手续,方便群众报销。

  三、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款。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新农合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基金使用和费用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级审计部门要把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全程审计,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采取“报销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支付方式,加强对医疗费用控制,尤其是自费药物使用比例的控制。自费药物使用控制在总住院费用的15%以内。各地要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费用拨付挂钩。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医生制度,对违反新农合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协议医生,要暂停或取消其协议资格。探索建立跨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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