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的事项、依据和实施主体;
(二)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材料、程序、期限、审批结果;
(三)有数量限制的审批数额;
(四)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申请办法;
(五)审批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六)审批的举报、投诉方式及监督制度;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开的信息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审批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需要由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应当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均应进入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暂时不能进入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经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本行政机关设立审批窗口,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
行政机关对驻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充分授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在窗口办理;确实不能完全授权窗口办理的,应当由窗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及其他事项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但主要材料已具备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事项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受理凭证,并注明不受理原因。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