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向金融机构通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向已责令关闭的石材企业供电的供电企业,由莆田电业局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并立即停止供电。
六、明确责任
(一)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1.市发展改革委对集中区外的新、扩建石材加工项目不予立项。
2.市经贸委牵头负责集中区规划建设工作,加强对石材行业结构调整、集中区规划建设、石材废渣综合利用的指导监督,制订实施鼓励集中区建设、废渣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3.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石材矿山开采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石材矿山开采及生态环境恢复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和违法用地行为;编制全市石材开采规划,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4.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石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水质监测监控,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对石材开采和加工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环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5.市物价局组织落实石材加工企业差别电价政策。
6.工商部门在接到有权机关对相关石材企业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责令相关石材企业关闭决定的书面通知后,要依法变更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7.市安监局负责加强石材矿山企业安全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8.市建设局要督促石材生产加工所在地政府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44号文),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动包括以石板材粉渣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组织实施石材废料(渣)综合加工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制订实施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化运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