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鼓励企业综合利用石材废料(渣),对达到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企业,经贸、建设等部门要及时组织认定,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在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环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09〕293号)文件要求,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所有建筑饰面石材矿山企业和位于集中区外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从名单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生产用电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加0.20元/千瓦时,2011年7月1日起,生产用电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加0.45元/千瓦时。所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石材行业废水污染整治和废渣综合利用。凡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价高峰时段按相关规定上浮,低谷时段不下浮。
(三)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制订出台鼓励集中区建设的用地、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以及鼓励石材加工企业搬迁进入集中区的扶持政策。集中区建设和搬迁进入集中区的企业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与之相关的优惠政策,市财政从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出1000万元,用于补助两个集中区建设,其中,荔城区600万元,秀屿区400万元,补助资金在集中区建成验收合格时拨付。
(四)实施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利用的产业化运作,参照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给予补助,并参照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给予税费优惠。
(五)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石材加工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等运行费用,政府可组织运营单位与石材加工企业按市场化运作原则测算确定。加工企业应定期向运营单位缴纳废水、废渣处理费。
(六)市财政和荔城、秀屿两区应设立石材行业整治专项资金,支持石材行业的整治工作。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收取的资金作为市财政专项资金;荔城、秀屿两个集中区中石材加工企业税收地方所得的30%作为同级政府的专项资金。
(七)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集中区、矿山开采企业、石材加工企业的监督巡查,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不正常运行处理设施、溢流污染物或者偷排的企业,发现一次的,依法严肃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两次的,责令停产整顿;发现三次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