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石材加工企业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堆放在厂区外的石料、石产品全部搬入厂区内,将废弃在厂区周边的石渣全部清理,逾期未完成的,按照违规占地的相关规定处理。
5.停止审批在集中区外新建、扩建石材加工项目。新建石材加工企业必须进入政府规划的集中区内落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在集中区外的石材加工项目用地、环评手续,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证照登记手续。
6.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河道堵塞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由县(区、管委会)立即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7.开展废弃石料、石渣堆放场综合治理,现有废弃石料、石渣堆放场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覆土和植被绿化。不属于集中区配套建设的石材堆渣场,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封场并完成覆土绿化。
8.加强对石材废渣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企业不得使用、租用或雇用未采取防止跑、冒、滴、漏等防尘和防泄漏措施的车辆。
(三)规划建设石材加工企业集中区
实施单位:集中区规划建设组组长由市经贸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经贸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电业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市经贸委。
主要任务:
1.荔城、秀屿区政府要按照整合、优化、提升的原则,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区的规划选址、详规审批等前期工作,荔城、秀屿两个集中区的规划面积分别应在70公顷和35公顷以上;2010年8月底前完成首期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9月底前完成一个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首期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供小型石材加工企业租用;2010年12月31日前,有60%以上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搬迁进入集中区;2011年6月30日前,所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和60%以上的规模以上花岗岩石雕加工企业进入集中区。
2.荔城、秀屿集中区,必须在2010年10月底前实现“四个一”即:各建成一个石材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场(6公顷以上),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石粉碎石储运、分选中心(1公顷以上),一套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等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建成一家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企业。以实现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循环利用,促进石材产业走集约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3.所有进入集中区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并规范运行,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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