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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单位:石材矿山开采综合整治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地税局、工商局、电业局、水利局、规划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任务:

  1.禁止在木兰溪、秋芦溪干流一重山和东圳水库、外渡水库、古洋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要道一重山、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采矿。在2009年12月底前将《莆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送省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2.2011年6月30日前,全市暂停审批新建、扩建饰面石材采矿许可证;严格审批新建、扩建非建筑饰面石材矿山。

  3.禁采区范围内现有矿山、禁采区外所有无证(指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山(矿点),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4.完善石材矿山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在禁采区外的石材矿山企业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制度;要严格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5.矿山开采企业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措施。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矿点,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矿山业主限期整治、恢复生态;对找不到原业主的废弃采矿点,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治理。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点必须责令关闭,并落实生态恢复措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二)全面整治石材加工企业

  实施单位:石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经贸委、规划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城市执法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电业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市环保局。

  主要任务:

  1.凡位于东圳、古洋、外渡水库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石材加工企业,以及二级保护区内未实现废水“零排放”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在2010年1月31日前责令关闭、停止供电、拆除设备。

  2.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按规划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前搬迁进入集中区,并规范运行,达标排放,否则,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3.鼓励花岗岩石雕加工企业搬迁进入集中区,没有进入的,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否则,由属地县(区、管委会)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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