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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强化银行业自律,规范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促进上海地区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海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上海银行业反商业贿赂公约》和《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全体会员单位承诺:本行办理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尽职调查,要与借款人面谈贷款申请,面签贷款合同。不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个人房屋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个人(以下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不以任何方式规避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为支付佣金提供资金或相关财务安排;对本行违反公约支付佣金的从业人员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支付佣金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营销费、服务费、手续费、代理费、劳务费、居间费、咨询费、评估费、办公费、广告费、担保费或场地使用费等名义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的行为。
  第六条 会员单位承诺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同业公会负责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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