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费规定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对象。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费是指收集处置单位在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后向其收取的费用。收费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费征收标准(试行)。经市发改委核定,我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费征收标准(试行)为:
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卫生部门提供的实际使用病床床位数(含长期加床,不含临时加床),每张床每日收取2.4元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费。
2.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面积收取:5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月50元,50-100平方米(含)的每月150元,100-200平方米(含)的每月300元,200-300平方米(含)的每月450元,3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600元。
3.特殊床位收费实行减免,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床位和综合医院儿童病床床位。
(1)精神病专科医院核定床位部分按50%收取,超出核定部分按30%收取;
(2)儿童医院床位和综合医院儿童病床床位按60%收取。
4.民营医院实际使用床位少于核定床位40%的,按照核定床位的40%收取。
5.个别门诊量较大而病床床位数明显较少的专科医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等医疗废物产生量不稳定的单位,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费由产生单位与收集处置单位协商确定。
6.为确保收集处置单位的正常运转,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费收取结算方式由产生单位与收集处置单位通过协议确定。
四、主要职责
(一)市、县两级卫生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贮存制度的建立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二)市环保部门对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管,避免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三)市发改委对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处置价格实施统一监管,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四)公安、交通、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工商、农业、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