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温政发〔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全市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处置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全市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含部、省、驻温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机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各类血液、卫生疾病控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戒毒中心,以及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兽医医院、宠物医院等单位,均须按本通知要求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二、收集和处置的方式
(一)收集处置方式。上述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交指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有偿收集处置。
(二)相关要求。
1.市区二级以上(含)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与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二级以下的须在2010年1月31日前与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2.县(市)二级以上(含)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在2010年1月15日前与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二级以下的须在2010年2月28日前与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3.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各类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医疗卫生机构内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