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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质量与品牌奖励规定,并报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备案。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17日发布的《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办法》(温政办〔200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补助)申请表

  

申请奖励项目

 

单位名称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上年度产值

(万 元)

 

上年度上缴利税(万元)

 

申报理由(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经审核单位验证盖章)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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