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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奖(认定)的,第一个产品首次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

  5. 同一项目或产品获得以上不同奖项或认定的,按单项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6. 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认定)的进行奖励。

  (二)标准化战略奖励。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组长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组长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支持企业或有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对主导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导制订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其中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制订联盟标准并有效实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区域品牌奖励。

  1.对国家部委授予的重点产业集群示范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等国家级区域品牌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区域品牌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品牌宣传专项经费。

  1.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温州产品和温州区域品牌的整体策划、宣传推介。由温州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立市办)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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