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发展规划(2006-2020年)》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每年15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二、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区域品牌、强化整体宣传原则;坚持针对性奖励、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三、资金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住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温州市域内,实施品牌培育、创建和管理的各类企业和组织。
四、资金用途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资金,由品牌奖励资金和品牌宣传专项经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品牌奖励资金包括:突出贡献奖励、标准化战略奖励、区域品牌奖励资金。
(一)突出贡献奖励。
1.对获得国务院所设国家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首次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或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 对首次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和市级品牌荣誉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