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9〕178号)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纳入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对象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中,于1995年1月1日实施《温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温政〔1994〕20号)前,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中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具体对象是:
(一)1995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包括患尘肺Ⅰ-Ⅲ期等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1至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伤人员;
(二)1995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亡职工亲属;
(三)1995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费、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伤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确认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老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温州市区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表》(见附件),向管辖的社保机构提出确认申请,社保机构受理并初审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申请确认“老工伤”人员需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市或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作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的调查,证明其因工受伤等原始材料;
(二)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作出的,能证明其因工受伤的事故批复等原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