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通知
(温政办〔2009〕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
温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议题酝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提请单位必须事先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出建议方案。议题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会前要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提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相关副秘书长协调;一位副市长或副秘书长难以协调的,要及时与其他相关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沟通,形成协调意见;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报请市长或由市长委托秘书长协调;经充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在汇报材料(起草说明)中注明各方意见,并说明意见不被采纳的理由。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在年初提出计划,初稿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事关重大的,须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意见。
二、提请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相关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审核后提出。经初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提出初步方案,送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在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可处理、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研究。
三、材料准备。市政府常务会议时间初步确定以后,议题提请单位要及时提供正式文本、汇报材料(包括起草说明)等材料。汇报材料和起草说明应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炼,主要内容包括议题概要、会前协调情况、需要会议议定事项和建议解决方案等。议题材料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审核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由秘书处于会前3天分送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领导和列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审阅。对会前5个工作日议题材料仍未准备妥当的,除特殊紧急议题外,不予提交会议研究。